仁寶董事會決議新聞稿
仁寶電腦對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仲裁案相關說明
1.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仲裁機構名稱:
當事人: |
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聲請人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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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同股份有限公司(相對人) |
仲裁機構: |
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|
2. 事實發生日: 103/5/12
3. 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 本公司前於民國(下同)102年3月29日依與大同公司之股東協議(含股東特別協議等相關協議),對大同公司於提起仲裁,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權益。
4. 處理過程: 本仲裁案經仲裁庭審理,裁決大同公司應給付本公司新台幣(下同) 2,118,607,432元,及自10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大同公司並應負擔三分之一仲裁費用。
5. 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 因本仲裁案之裁決,預估本案本公司將於103年第一季認列損失約47.3億元。
6. 因應措施: 本公司將針對仲裁裁決不利之部份,尋求法律救濟途徑。
7. 其他應敘明事項: 不適用
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呂清雄
副總經理兼發言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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